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楚天激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1号厂房101之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2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工业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