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2826号之二
原告:鹤山豪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龙口镇西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3671809K。
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555号C-203房(不可做厂房使用)(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339302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鹤山豪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鹤山豪泉纺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豪泉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豪泉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1171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1715元),由原告鹤山豪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11715元,本院不再收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