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聚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3085号 申请人:肇庆市聚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西侧83区敏捷广场五期E栋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537HAN5C。 法定代表人:才顺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71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YP1J4N。 法定代表人:苏平。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21层03、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申请人肇庆市聚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肇庆市聚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肇庆市聚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