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3085号之一
原告:肇庆市聚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才顺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苏平。
原告肇庆市聚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聚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市聚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6.13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536.13元(原告已预交),由肇庆市聚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