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385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J4N。
法定代表人:苏平。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渤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72701.33元及受理费808.77***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电子送达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1787_1的银行账户(冻结期至2024年2月22日止),冻结金额为0。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院另案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的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状况,该院调查回执显示被执行人在该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