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赣合同纠纷(2019)粤0115执3437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执3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望***横沥村石横路5号A栋A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4540945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赣,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关于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521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赣应履行向申请人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本案执行费3,6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赣没有履行,经权利人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赣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调查,调查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赣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521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5执34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