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737号 原告: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身份证号码:510××××××××××××116。 被告:***,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身份证号码:510××××××××××××154。 原告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