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

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粤1971执2296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望***横沥村石横路5号A栋A1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971民初19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雅顺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08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市网络及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向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1971执229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 ?? ?? ?? ?? ?? ?? ?? ?? ?? ??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易 卓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