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5民初54号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平区越河镇康各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翔公司)与被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洲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洲翔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1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洲翔公司为**公司定作焊机设备,**公司结欠尾款质保金41000元未付,洲翔公司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9日,洲翔公司与**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公司为**公司定作拼焊矫一体机2台,数控火焰等离子切割机1台,数控火焰直条切割机1台,总价820000元(含税价);第四条约定运费由承揽方负担,承揽方负责将设备运至**定作方厂内;第六条约定在货到定作方具备安装承揽条件承揽方将进行免费安装调试,有质量异议的,在货到后30天内需方书面提出;第八条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金额30%的货款,提货前再付合同总金额65%的货款,余5%质保金在一年内付清。
2017年12月9日,**公司***公司支付定作款246000元;2017年12月25日,**公司再次***公司支付定作款533000元;2017年12月26日,洲翔公司向**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12月27日,洲翔公司通过汽运方式将定作物(拼焊矫一体机2台)运输至**公司,由**公司员工***签收,与此同时,***还在洲翔公司出具的商品交接及款项结算凭证单上签字确认;2018年3月31日,***、***在售后服务信息反馈表中代表**公司签字确认所有定作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电联***(186××××5297)了解情况,***表示其两年前在鸣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辰公司)工作,是厂长,该公司是集团公司,**公司就是集团公司成员之一,***是**公司的员工,但是两人接触不多,再加上时间久远,其没有***的联系方式,目前其已经离职,鸣辰公司、**公司因经营不善也已停业。洲翔公司对本院电联调查情况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公司提供的定作合同、商品交接及款项结算凭证单、汽车运输协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本院电联调查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定作关系受法律保护,定作人应当支付报酬,洲翔公司提供的定作合同可以证明其与**公司间存在定作关系的事实。该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洲翔公司提供的付款记录可以证明**公司已支付定作款779000元,尚欠尾款即5%的质保金41000元未付,本院予以确认。洲翔公司提供的汽车运输协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表结合本院电联调查记录可以证明**公司已经收到焊接设备且焊接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的事实,结合双方在定作合同中的约定,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公司应予支付。**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洲翔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2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4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保全费43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96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原告洲翔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