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49号之一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伶,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北湖产业园区庄北一号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雨钢结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雨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45元,由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