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714号
申请人: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经济开发区金创路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烟台***萧钢构有限公司价值3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烟台***萧钢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