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714号之一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经济开发区金创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萧钢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65元,由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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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