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源构业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205民初900号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源构业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火炬计划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南区170号F1自编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翔公司)与被告广东源构业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构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洲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构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洲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LPR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洲翔公司与源构业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源构业公司***公司购买H型钢生产线设备一套(包含组立机、卧式前、后焊接机、翻转架及矫正机各1台),合同总价1600000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3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以上合同签订后,洲翔公司按约向源构业公司交付了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设备已由源构业公司正常投入使用。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于2022年5月31日届满,源构业公司尚结欠的货款合计:80000元,该款经洲翔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洲翔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以上诉请,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源构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洲翔公司与源构业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载明需方为源构业公司,供方为洲翔公司,由需方向供方购买整套设备H型钢生产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60万元。其中合同第二条载明,“二、供货范围: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自预付款到供方账50天内设备必须发运到需方指定的地点。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货物到需方指定地点后吊车费用由需方承担。”第四条载明,“四、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后,需方在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金额30%给供方。2、设备在供方厂内调试合格后付合同总金额的65%给供方,供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发货。3、剩余5%尾款作为设备保证金,若设备运行正常无任何设备质量问题,则需方十二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完剩下的余款给供方。”第五条载明“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供方提供整机质保期为壹年。”第七条载明“2、安装由供方负责,安装完成后,供方负责现场调试,性能达到技术要求。并根据需方提供的产品图纸进行试产,试产产品一定要符合《H型钢生产线设备技术方案》里的参数要求。3、验收或调试未达技术协议要求的,供方必须要立即进行整改以达到技术协议要求,如果经过整改仍然不能达到技术协议要求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需方按照供方的要求做好安装调试前准备工作的前提下(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供方需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前期准备工作的资料明细给需方,否则视为需方前期准备工作己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时间正常为7天。”第十一条载明“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洲翔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前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并于2021年5月23日进行现场调试验收,其提供的售后服务信息反馈表上载明,“现场处理情况:设备培训结束,调试工作运转正常,”并由源构业公司联系人***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公司提供的《设备购销合同》、送货单、售后服务信息反馈表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洲翔公司与源构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根据洲翔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源构业公司结欠洲翔公司质保金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设备质保期于2022年5月31日届满,现洲翔公司要求源构业公司丰支付上述及该款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源构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东源构业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70元,由源构业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洲翔公司垫付,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用由源构业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源构业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洲翔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