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315号
申请人:陕西梓彤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雪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花,陕西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安,陕西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馨芸,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梓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66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6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绍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卓月
书 记 员 郭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