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30号
申请人:陕西梓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70号水晶卡芭拉小区3号楼4单元2002室。
法定代表人:黎雪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省体育场国际会展中心主馆二层A1-A3。
法定代表人:邹馨芸,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梓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梓彤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6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31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执行员 王军
书记员 李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