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505号
申请人:陕西梓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70号水晶卡芭拉小区3号楼4单元2002室。
法定代表人:黎雪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省体育场国际会展中心主馆二层A1-A3。
法定代表人:邹馨芸,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梓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梓彤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315-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