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354号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邹馨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103执保21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5454-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0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  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