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5454号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宁,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清,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商务区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帮置业有限公司(建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央商务区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442927.1元存款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442927.1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西来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