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移转函
(2020)陕0103民初5454-1号
立案庭:
我院民三庭受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解除保全措施,现我院民三庭作出(2020)陕0103民初5454-1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第规定,现将案件移转至你处,请接到本函后,尽快将案件分至执行部门,立即进行解除保全。
附:(2020)陕0103民初5454-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