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德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38584号 原告: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639号之三3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79346219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德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283号鸿禧华庭三期一区21栋商业楼1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186842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290元,由原告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229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