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2民初24464号
原告: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街639号之三3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9346219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路翠湖街1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13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原告广州羊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