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724财保2号
申请人: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郑墩镇金凉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谭城镇东门庄188号中海华侨城15幢2525室B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福建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实验区平潭片区分行,账号为14×××07的账户内存款188989元。申请人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实验区平潭片区分行、账号为14×××07的账户存款18898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65元,由申请人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