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724民初712号
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郑墩镇金凉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5497851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福建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188号中海华侨城15幢2525室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JRME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以福建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20日偿还全部货款为由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少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