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3民初17221号之一
原告:福建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原告福建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福建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