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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港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25民初1714号 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前街以北、海保路以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32973686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