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25民初1714号
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前街以北、海保路以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32973686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唐山海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