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294号
原告:**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89517702,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汾湖湾31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AK9C90,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4132元,合计6282元,由原告**市远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