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源县欢乐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勐董镇佤山王朝酒店旁。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棉县东顺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沧源县欢乐豆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棉县东顺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9)川1824民初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沧源县欢乐豆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1、我公司从未与原告方商谈过购销合同事宜,该约定管辖依法不能成立。2、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棉县东顺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加盖有原、被告双方印章的《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载明:1.合同签订地点为石棉县;2.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