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824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石棉县东顺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华言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四号区富华大厦A幢7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石棉县东顺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清远市华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57162.99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18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022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