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25民初1903号
原告: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前庄村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