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25民初1903号 原告: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前庄村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平县航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