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511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礼,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扬州市江都区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颜 婷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唐 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