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

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江苏长江水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江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德望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涛,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江苏长江水泵有限公司因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案由应为劳动争议,并非劳务合同纠纷。***作为其公司的内部员工,从事的经营行为属职务授权行为,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2、即便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也不应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将“皖北片区”理解为“淮北市或相山区”来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淮北市相山区属认定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长江水泵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的起诉状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充分说明其与***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以劳务合同纠纷受理此案不符合法律规定;2、即使双方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进行了结算,直接以普通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一般管辖的规定,也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案由如何确定。二、案由确定后,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针对争议焦点一,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结合***的诉讼请求系要求二原审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一审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二原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在案涉各方并未书面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确定合同履地,结合案涉《销售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淮北市相山区即为合同履行地。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可以向其中任一人民法院起诉。鉴于其已经选择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管辖程序中审查的“合同履行地”,是指程序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至于上诉理由中所称“皖北片区”或“淮北市或相山区”,均是当事人从履行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来理解的合同履行地,并非确定本案案件管辖的法定关联因素。一审法院以案涉合同实际履行地来确定程序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江苏长江水泵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杨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郑孝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松

书记员苏胜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