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981执7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0562706G。
法定代表人:李正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道泉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69786575B。
法定代表人:郑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1091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518385.88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江西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爱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西)
书记员 钟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