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

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281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奇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江西省乐平市。
法定代表人:吴庭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与江西乐平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扬州长江水泵有限公司案款88115元,案件受理费1001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无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281执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生才
审判员  蒋建华
审判员  李长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朱保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