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26破申16号
申请人: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2幢三层312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红日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决定将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9月16日,本院对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进行审查。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红日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经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许可经营范围:机械设备(高温特种风机、工业热处理炉、重工装备)生产(不含电镀、由其等表面处理工艺)、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规定的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2月13日,经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经强制执行至今未能获得清偿。执行局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有1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清算申请人资格。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经淮安市涟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故本院享有管辖权。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对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对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