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826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826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诉讼保全费2280元,合计5570元,由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相关协助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果。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826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