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兴特亿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736号 原告: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城星火路10号2幢三层312室(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261389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特亿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阳路7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MY92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特亿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嘉兴首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保全申请费7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