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826执恢3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兴达奇热工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恢复执行。
现查明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0826破4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江苏嘉信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826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