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萱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桂林市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11民初233号 原告:***,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桂林市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官桥罗家村***层。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原告韦***与被告***、桂林市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