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311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合萱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官桥罗家村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401423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创业服务中心6楼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P27XP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合萱泰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益田置业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桂031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9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本院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还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土地、房产、银行、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并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