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初字第839号
原告江苏华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
本院在审理江苏华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