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5881号 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南丰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名下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坐落于杨舍镇园林东村21幢M111、M211(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