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执1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南丰镇建工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区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洛阳世必爱特种轴承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向其释明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1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