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浩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湖厚锐压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2154号
申请人:***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南丰镇建工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浩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269号。
被申请人:建湖厚锐压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环城西路32号。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浩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湖厚锐压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浩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湖厚锐压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浩瑞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湖厚锐压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