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锡滨行初字第00046号
原告***。
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无锡绿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无锡绿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