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法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初2884号 原告:法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想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勒佩克Sartrouville大道66号4号楼Erables公园。 代表人:SebastienRaymondGeorgesGauguier,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轶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法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利机械公司)与被告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利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赔偿原告法利机械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85,085.46元(注:本判决中表述金额均为人民币)(其中包括因专利侵权案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00元以及因账户内流动资金无法使用造成的利息损失85,085.46元);2.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对被告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份,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以法利机械公司、案外人山东兖矿铝用阳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铝用阳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法利机械公司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该执行案件的案号为2019鲁01执保202号,冻结法利机械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永泰路支行账号为442966797065的银行存款7,810,000元。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亦将侵害专利权案件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的受理案号(2019)鲁01民初1842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号为201120055978.X。法利机械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案号为5W1185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第440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号为201120055978.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202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起诉。2020年6月1日,法利机械公司账号为442966797065的银行账户被解除冻结。法利机械公司账户被冻结期间,银行账户存款5,126,452.68元不能支配,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侵权案件审理期间,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向法利机械公司客户广泛宣传法利机械公司侵权,致使法利机械公司的客户纷纷推迟签约订单,给法利机械公司造成的商誉损失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法利机械公司认为,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应对其轻率的起诉行为及对案件不负责任的过分宣传承担责任,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为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损害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将案涉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法利机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辩称,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不同意法利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并判令法利机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申请人防止对方当事人在裁判作出前处分用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有争议标的物、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为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申请保全人是否应赔偿相应损失。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对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过错认定,不宜仅以一般过失为已足,而应进一步审查申请人在保全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最终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而要采用通常的客观标准,即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因为民事诉讼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属于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后,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的问题,不能苛求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的主张一定会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然而,本案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2019)鲁01民初1842号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根本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前案中申请财产保全之时,依法持有阳极碳块振动压实机的ZL201120055978.X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是该项专利权的合法维权主体。在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发现可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时,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了担保。因此,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2019)鲁01民初1842号案件的财产保全程序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其次,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前案的整个财产保全过程中没有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法利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想成的身份为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前员工,在其任职期间担任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工程师,掌握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所有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故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与姚想成签订过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然而,姚想成离职后,却成立了与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法利机械公司,其销售的产品与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专利产品极其相似,且法利机械公司网站上宣传的产品图片也与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创作的产品图片一模一样,为此,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还做了网页保全公证。当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得知法利机械公司向案外人兖矿铝用阳极公司出售了一台涉嫌侵犯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阳极碳块振动压实机时,专门派工程师前往案外人工厂所在地检验这台设备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结论显示这台设备显然抄袭了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当时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大多数权利要求。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随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法院裁定对位于案外人工厂的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也正是基于以上这些客观事实,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才向法院正式起诉法利机械公司,同时申请了在该案中的诉中财产保全。为了充分支持其主张,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起诉后立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结论亦认定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前案诉讼并非无中生有的恶意诉讼,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已尽到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再次,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前案中的诉请金额以系争设备的正常销售价格为基础,却显著低于该销售价格,并且在诉请金额范围内申请冻结了法利机械公司银行账户中对应金额的存款,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故不属于超出合理范围的保全。最后,法利机械公司在本案中请求的所谓损失,于法无据。第一,法利机械公司仅以自制表格主张其贷款利息损失,缺乏客观依据。第二,法利机械公司请求的绝大部分损失属于法利机械公司为前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该笔费用与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便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前案中不申请财产保全,法利机械公司为了应诉,也需要支付律师费,更何况律师费的受偿需以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前提,而本案显然并不满足该律师费受偿的前提条件。综上所述,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前案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其诉讼请求如获支持后可得以顺利执行,并非恶意行使诉讼权利,亦非因存在重大过失而未尽审慎义务所致,其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之处,亦不存在主观过错,而法利机械公司请求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申请保全行为无关。因此,本案法利机械公司的侵权之诉不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法利机械公司诉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财产保全侵权案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一、诉讼中保全是法律赋予保全申请人防止对方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前处分用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有争议标的物、保障生效裁决得以执行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认定保全申请人是否有过错应当判断申请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二、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申请查封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主观过错。涉案专利权是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于2012年2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专利授权,每年按时交纳专利费,至202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之前,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有理由认定自己的涉案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其基于法利机械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事实起诉法利机械公司具有事实基础。不存在法利机械公司所称的“轻率起诉”或对“案件不负责任”等行为。在法利机械公司与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法利机械公司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虽然最终专利被宣告无效,但这不影响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提起诉讼时涉案专利是有效状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是不能预见的、不可控制的,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因法利机械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正当行使自己诉权的行为,不能因此认定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保全行为存在过错。三、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查封行为没有给法利机械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关于利息损失,查封冻结期间不影响利息计算,故法利机械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不成立。关于律师费损失,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自由决定的行为,对法利机械公司的该部分支出,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与兖矿铝用阳极公司、法利机械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该案中主张因其系“阳极碳块振动压实机”(专利号ZL201120055978.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法利机械公司、兖矿铝用阳极公司分别系该产品的销售方和使用方,均侵害了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法利机械公司、兖矿铝用阳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2019年7月4日,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法利机械公司银行存款7,81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9年7月19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承诺,该公司愿意为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诉法利机械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向你院申请的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法利机械公司银行存款7,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法利机械公司造成损失,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由本保险公司与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向法利机械公司进行连带赔偿。2019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19)鲁01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法利机械公司银行存款7,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法利机械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号为442966797065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7,810,000元,实际冻结可用余额为420,778.06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 2020年4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0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对专利权人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专利号为ZL201120055978.X的阳极碳块振动压实机,因不具有创造性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19)鲁01民初18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就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诉法利机械公司、兖矿铝用阳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第440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为由,裁定驳回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起诉。 2020年5月25日,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19)鲁01执保2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法利机械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永泰路支行(账号442966797065)的银行存款7,810,000元的冻结。2020年6月1日上述财产保险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另查明,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其持有的专利号为ZL201120055978.X的阳极碳块振动压实机于2020年4月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之前,系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2019年8月22日,法利机械公司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2019]盈济南民事字第JN2365号《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利机械公司的委托,指派(详见授权委托书)为法利机械公司与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侵害实用专利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代理费用150,000元,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支付。2019年8月27日,法利机械公司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2019]盈济南民事字第JN2397号《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利机械公司委托,指派(详见授权委托书)为法利机械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无效请求,根据需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可增加或安排其他代理人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2019年9月6日,法利机械公司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代理补充协议》,约定该代理协议为[2019]盈济南民事字第JN2397号《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接受事项及委托内容以《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为准。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按第二条约定标准完成委托事项,法利机械公司在收到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ZL201120055978.X专利权无效决定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25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法利机械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0元。 法利机械公司主张因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查封期间,按照各期账户余额为基数,以年利率4%计算,共计应产生利息损失85,085.46元。 本院认为,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是在法兰西共和国注册的公司,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均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准据法,本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2019)鲁01民初1842号案件中申请的诉讼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且确因该申请保全的行为致使法利机械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本院认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有利执行而由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依法申请适用的一项诉讼制度。为避免申请方的当事人借用该制度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上述赔偿责任从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应仅仅以申请人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获得法院支持来判定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具有错误,还应从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保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来综合评定分析。具体到本案中,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起诉(2019)鲁01民初1842号案件之前,系专利号为ZL201120055978.X的阳极碳块振动压实机的专利权人,其于2019年起诉该案并申请财产保全之时,持有案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且根据该案当时的证据情况,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对其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可能将获取法院支持有一定的期待性,根据上述情况,不能评价为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该案申请保全时具有损害法利机械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或主观上存在过错。从保全行为的合法性层面分析,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并未超出其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且为此次保全提供了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在其持有的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解除案涉保全措施的申请,没有证据证明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关于因财产保全行为给法利机械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法利机械公司主张其实际损失为400,000元的律师费及其公司银行存款被查封期间产生的85,085.46元利息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关于法利机械公司银行存款被查封期间的利息损失。首先,法利机械公司的银行存款被查封,在查封期间并不会导致该部分存款被停止计算利息,该部分银行存款仅系在被查封期间无法正常使用;其次,法利机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银行存款在被查封期间因需要使用而产生了除存款利息之外的其他损失,故对法利机械公司主张因银行存款被冻结导致其产生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法利机械公司主张的其在(2019)鲁01民初1842号一案中的律师费损失。本院认为,该费用的发生与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委***在该案中进行诉讼系法利机械公司为在(2019)鲁01民初1842号案件中应诉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因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法利机械公司产生的实际损失。 综上,法利机械公司认为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在(2019)鲁01民初1842号的保全行为错误不能成立,其要求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法利机械公司主张**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当对该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另,法利机械公司主张因在(2019)鲁01民初1842号案件审理期间,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广泛对外宣传法利机械公司侵权,致使法利机械公司的客户纷纷推迟签约订单,给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不属于因民事案件申请诉讼保全产生的侵权行为,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法利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法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76元,由原告法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法利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FIVESSOLIOS(法孚索里斯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