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中山市骏联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8民初14871号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广汕路边沥口路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骏联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一路68号中山三桥五金机电市场E栋E37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骏联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骏联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6.5元,由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