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8民初14871号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广汕路边沥口路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骏联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一路68号中山三桥五金机电市场E栋E37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骏联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骏联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6.5元,由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