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8民初71号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广汕路边沥口路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兴路6号数贸大厦南翼17层1701卡。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9751.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以169524元为基数,按日0.05%,从2022年5月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以102011元为基数,按日0.05%,从2022年5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以8216.7元为基数,按日0.05%,从2022年5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3月至4月期间签订了三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在货到30天内付清货款,逾期付款须承担每天总金额的0.05%的超期资金占用费。原告一共向被告供货279751.7元,被告在2022年11月10日支付了10万元,尚欠原告货款179751.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JB20220328-016的《产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材料,合同标的额为169524元,付款方式为货到30天内付清;需方未按约定付款,包括全部不支付或部分不支付,需方须承担每天总金额的0.05%的超期资金占用费。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22年4月1日交付货物给被告,送货单签收人为“***”,系被告的股东。
2022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JB20220415-001的《产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材料,合同标的额为102011元,付款方式为货到30天内付清;需方未按约定付款,包括全部不支付或部分不支付,需方须承担每天总金额的0.05%的超期资金占用费。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交付货物给被告,送货单签收人为“***”,系被告的股东。
2022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JB20220421-003的《产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材料,合同标的额为8216.7元,付款方式为货到30天内付清;需方未按约定付款,包括全部不支付或部分不支付,需方须承担每天总金额的0.05%的超期资金占用费。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交付货物给被告,送货单签收人为“***”,系被告的股东。
原告称上述三份《产品销售合同》由其盖章扫描后通过微信发给被告的,被告盖章扫描后再通过微信回传,所以其没有合同原件。上述三份《产品销售合同》均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复印件及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向被告供货合计279751.7元。被告的工作人员在2022年8月8日通过微信确认对账单的销售金额为279751.7元。2022年11月1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0万元给原告。
本院认为,涉案三份《产品销售合同》加盖了原、被告的印章,并且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复印件及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被告没有任何抗辩且支付过款项给原告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了送货单、对账单证明其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并且被告确认了货款金额,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同时被告支付了10万元给原告,原告主张是货款,被告也没有任何抗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79751.7元予以确认。涉案三份《产品销售合同》均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30天内付清,逾期需方须承担每天总金额的0.05%的超期资金占用费。根据每份合同的货款金额和送货日期,超期资金占用费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第一份合同的超期资金占用费以16952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22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10日止为16500.34元;被告于2022年11月10日支付了10万元,抵扣第一份合同的货款后剩余69524元,故以6952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22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第二、三份合同的送货日期相同,故合并计算超期资金占用费,以110227.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22年5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为方便表述,上述超期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立案之日2023年1月5日为31179.28元,之后以179751.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23年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79751.7元和超期资金占用费(截止至2023年1月5日超期资金占用费为31179.28元,之后以179751.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23年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751.7元和超期资金占用费(截止至2023年1月5日超期资金占用费为31179.28元,之后以179751.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23年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8元(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圣和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1.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可将本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账户信息见债权人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确认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