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8执17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道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83XXXX。
被执行人:广西越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54373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越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22)粤0118民初1487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西越光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还清款日止);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366元(原告已预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期限内未予履行相关义务。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越光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桂AY××**的机动车作出查封措施,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