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14874号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广汕路边沥口路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2931.4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以货款92931.46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5月起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材料,口头约定交付方式为现金交易。2022年5月2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12950.66元,后,被告仅在2022年6月28日支付20019.20元,尚欠92931.46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对账单作为证据,其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力的因素,且其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采购电线电缆材料,2022年5月20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2年5月19日尚欠原告货款112950.66元。原告确认被告在2022年6月28日支付了20019.20元,现尚欠货款92931.46元未付。 另,原告称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同意由败诉方向其径付,原告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2931.46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凭,在被告不到庭应诉答辩提出异议,亦不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起诉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根据2022年5月20日对账单,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12950.66元,被告至今仍未付清全部货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92931.46元及利息(以92931.46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至还清款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931.46元及利息(以92931.46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原告不再就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