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中山市骏联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8民初211号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增江街广汕路边沥口路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骏联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一路68号中山三桥五金机电市场E栋E37卡(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林卓熙。 被告:林卓熙,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骏联达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林卓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